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峰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22年6月30日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赤峰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赤政办发〔2022〕34号)同时废止。
2025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赤峰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025年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2 市防汛抗旱前方指挥部
2.3 市防指前方指导组
2.4 旗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5 其他防汛指挥机构
3应急准备
3.1思想准备
3.2压实责任
3.3工程准备
3.4预案准备
3.5督导检查
3.6信息准备
3.7避险转移安置准备
3.8队伍准备
3.9物资装备
3.10资金准备
3.11技术准备
4 监测预报与预警
4.1监测预报
4.2预警分级与发布
4.3 预警行动
5 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分类分级
5.2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5.3防汛应急响应
5.4抗旱应急响应
5.5 响应级别调整
5.6 应急响应结束
6抢险救援
6.1基本要求
6.2救援力量
6.3救援开展
6.4救援实施
6.5情景构建
6.6救援结束
7 综合保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7.2应急物资保障
7.3应急队伍保障
7.4供电保障
7.5油料保障
7.6供水保障
7.7应急避护场所保障
7.8抢险救援人员安全防护保障
7.9社会弱势群体安全防护
7.10交通运输保障
7.11医疗卫生保障
7.12治安保障
7.13资金保障
7.14 技术保障
8善后工作
8.1善后处理
8.2社会捐赠
8.3灾害保险
8.4恢复与重建
8.5调查与评估
9 附则
9.1宣传培训演练
9.2责任与奖惩
9.3预案编制与解释
9.4预案管理与更新
9.5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进一步完善全市防汛抗旱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科学、有序、高效防御水旱灾害,实现防御和抢险救援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最大限度降低灾害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赤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赤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洪涝灾害、山洪灾害、城市内涝、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防汛抗旱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旗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同级党委和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组织指挥管辖范围内防汛抗旱工作,贯彻落实同级党委和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部署要求。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位目标,突出关口前移、预防为主,突出固本强基、提质强能,从防、减、救全链条发力,以实际行动和成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城乡统筹、务实管用。深刻汲取其他地区特大暴雨洪涝灾害教训,对标国务院及自治区有关要求,针对全市防汛救灾工作存在的短板弱项,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科学处理上下游左右岸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关系,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切实增强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坚持科学调度、综合治理,除害兴利、防汛抗旱统筹。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满足城乡生活、生态、生产用水需求。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是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全市防汛抗旱工作。
2.1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市防汛抗旱工作。
2.1.1市防指组成
总 指 挥:市人民政府市长
常务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 总 指 挥:市人民政府分管水利工作副市长
市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副主任)
赤峰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
武警赤峰支队支队长
武警机动第三支队参谋长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市水利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牧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林业和草原局,赤峰军分区、武警赤峰支队、武警机动第三支队、消防救援支队、森林消防支队,市融媒体中心、气象局、赤峰水文水资源分中心,国网赤峰供电公司、中国石油赤峰分公司、中国移动赤峰分公司、中国联通赤峰分公司、中国电信赤峰分公司、沈阳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赤峰车务段、内蒙古自治区民航机场集团赤峰分公司。根据防汛抗旱需要,市防指成员可适时调整。
市防指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防指日常工作。市防指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气象局分管领导兼任。
2.1.2 市防指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落实国家防总、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市委和政府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在防汛抗旱工作中的牵头抓总作用,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职能。
2.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督促地方党委和政府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落实重要工程和重点地区防汛抗旱责任人。
3.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全市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调度运用影响重大的防洪抗旱工程设施。
4.负责统筹全市防汛抗旱队伍建设和物质储备调配工作。
5.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2.1.3市防指办公室职责
1.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防汛抗旱工作。
2.督促指导全市各项防汛抗旱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3.组织编制并实施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督促指导各旗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完成防汛抗旱相关预案备案工作。
4.负责防汛抗旱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发布,指导、监督全市重大防汛演练和抗洪抢险工作。
5.指导全市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与管理、全市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技术力量的建设与管理。
6.组织开展防汛抗旱综合风险评估和调查工作。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2.1.4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防汛抗旱宣传工作,会同市委网信办等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编制相关应急预案。
市委网信办:负责与防汛抢险救灾相关的公开平台网络舆情监测、研判、评估和协调处置,并向有关部门发出舆情预警;编制相关应急预案。
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防汛抗旱办公室职责,组织协调较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全市应急救援队伍,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健全应急物资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应急物资的调拨;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下达指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各类救灾款物,并对救灾款物使用进行监督;组织开展洪涝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汛期加强对矿山、尾矿坝及其他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度汛工作的监督检查;编制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做好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报前期工作,并做好监督管理,对因洪涝干旱灾害引发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异常波动情况依法进行干预和制止,确保价格稳定;根据市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组织实施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救灾物资调动计划和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编制相关应急预案。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各旗县区教育部门做好中小学、幼儿园暴雨防范工作,编制相关应急预案,视情采取停课措施,保障在校学生安全。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指导防汛抗旱的应急通信保障等工作;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利用公众信息网开展防汛抗旱宣传教育活动;编制相关应急预案。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交通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负责保障防汛指挥和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因暴雨、大风等引发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编制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编制相关应急预案。
市财政局:负责防汛抗旱有关经费保障工作;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上级防汛抗旱补助经费;负责相关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编制相关应急预案。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指导地质灾害隐患的调查监测、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和工程治理等工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相关的技术支撑;协同做好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编制地质灾害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市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指导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城市供水工程等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指导城市排水防涝抢险及应急供水工作;指导建筑企业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安全性鉴定、修复工作;指导监督做好城市排水防涝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编制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协调解决交通运输保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所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抢修等工作,维护公共交通运营秩序,及时调配道路客运城市公交运力,妥善疏导滞留旅客;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防汛抗旱物资及紧急避险人员运输车辆的储备、调集工作,保障防汛抗旱指挥车辆、抢险救灾车辆公路畅通;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因强降雨等灾害引起的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编制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组织指导水旱灾害防治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水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相关部门单位编制重要防洪工程预案,组织制定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负责水情旱情汛情监测预报预警及发布、水工程调度、应急水量调度、水旱灾害防治工程建设等,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指导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开展汛期巡查,发现险情及时采取抢护措施并报告市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气象局等部门单位,在预报发生大洪水、特大洪水或突发险情时开展防洪会商;组织实施山洪灾害防治和水利水毁工程修复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水利物资的储备与管理,指导水旱灾害防御队伍建设与管理;按照管理权限,做好相关工程的调度运用工作;负责河道巡查,对发现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应提出处置阻碍行洪障碍物的技术方案,报请市防指依法处置;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编制相关应急预案。
市农牧局:负责指导农牧业防灾减灾工作,调度农牧业灾情,提出农牧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牧业生产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指导旗县区做好农业抗旱和农田排涝工作。指导渔业安全生产、渔业抗灾和恢复工作;负责及时收集、报送因水旱灾害等造成的农牧业灾情信息;编制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加强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负责灾区所需生活物资的调运和供应;编制相关应急预案。
市文化和旅游局:督导各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落实汛期安全防范、转移避险、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团队旅游安全应急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灾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编制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组织指导灾区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灾害发生后,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调派医疗卫生救援力量支援灾区,参与救治伤员,预防控制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编制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收集、整理和反映林业和草原旱涝等灾害情况;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影响行洪安全的林地进行清理。
赤峰军分区:根据汛情、旱情、险情,负责组织协调民兵和驻赤部队参加防汛抢险救灾,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财物、抗旱救灾及执行重大防汛抗旱任务;必要时,联系空军部队实施空中水情、灾情侦察,空投抢险救灾物资,运送抢险队员和受灾群众,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灾后重建等工作;编制相关应急预案。
武警赤峰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协助地方政府实施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转移和营救危险地区的群众、物资;参与危险区域、危险场所和警戒区的外围警戒;编制相关应急预案。
武警机动第三支队:负责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实施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转移和营救危险地区的群众、物资;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参与危险区域、危险场所和警戒区的外围警戒;编制相关应急预案。
市消防救援支队: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编制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市森林消防支队: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编制相关应急预案,根据预案内容,结合汛情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力量进行防汛前置备勤并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市融媒体中心:负责对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按市防指要求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天气预报,发布防汛救灾通告及全市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等防汛抗旱信息。跟踪报道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活动。向社会宣传防汛抢险、抗旱救灾、抗灾自救知识和防汛抗旱活动中的先进模范人物事迹。在市防指、市气象部门发出暴雨、洪水、干旱等预警信息后,及时向公众滚动播报;编制相关应急预案。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测预警信息的制作和统一发布工作;负责提供农牧业旱涝信息和旱情监测信息;对影响汛情、旱情的天气形势做出监测、分析和预测;负责暴雨灾害气象风险预测、分析、评估,为防洪抢险和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保障;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滚动预报,并向市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编制相关应急预案。
赤峰水文水资源分中心:负责全市有水文监测断面的河流雨情、水情、汛情的收集、传输和水文情报预报,并向市防指提供实时水文情报预报信息;开展洪水调查工作;编制相关应急预案。
国网赤峰供电公司:负责协调、安排所辖水电站的运行管理;执行市防指防洪调度命令;保障防汛抗旱应急工作以及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编制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中国石油赤峰分公司:负责保障防汛抗旱的油料供应;编制相关应急预案。
中国移动赤峰分公司、中国联通赤峰分公司、中国电信赤峰分公司:负责本系统通信网络公共设施的防汛建设和维护,确保通信工程的防洪安全和汛期通信畅通;根据汛情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保证抢险通信畅通;编制相关应急预案。
沈阳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赤峰车务段:负责组织所属辖区铁路防洪保安工程建设和维护;对所辖铁路工程及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进行管理,责成建设单位清除铁路建设中的碍洪设施;组织运力运送防汛抗旱和防疫的人员、物资及设备;编制相关应急预案。
内蒙古自治区民航机场集团赤峰分公司:负责组织民用机场及设施的防洪安全;编制相关应急预案,协助保障防汛抗旱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为紧急抢险和危险地区人员救助及时提供所需航空运输保障。
2.2 市防汛抗旱前方指挥部
根据救援需要,市防指视情况成立市防汛抗旱前方指挥部(以下简称前方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市防指总指挥临时指定。前方指挥部可成立监测预警组、工程调度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治及卫生防疫组、基础保障组、新闻宣传组、后勤保障及善后处置组、安保维护组等8个专项工作组,在市防指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监测预警组
组长单位:市气象局
成员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牧局,赤峰水文水资源分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对天气形势、河道洪水、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城市内涝、干旱情况进行监测、预报,为市防指及时提供准确的雨情和短、中期天气预报、短期气候趋势预测等气象信息和水文信息,提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做好暴雨、干旱等灾害影响评估。负责市域内雨水情测报、洪水预报、提前预判洪水影响,提出预警信息,及时向市防指通报雨水情及洪水预警信息,根据防指要求开设临时观测站点,并做好重要点位雨水情信息加报;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工程调度组
组长单位:市水利局
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气象局,赤峰水文水资源分中心,各重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掌握我市及与我市相关的流域防洪工程工情、雨水情、调度方案执行等基本情况;掌握重点大中型水库、重点堤防工程及重要山洪沟的工情险情信息;指导责任部门制定除险加固措施和抢险方案,督促、指导相关旗县区做好水库洪水资源调度工作;根据汛情发展变化及时上报各水利重点工程工情变化情况及各类险情信息,提出洪水调度参谋意见;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3.抢险救援组
组长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赤峰军分区、武警赤峰支队、武警机动第三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森林消防支队。
主要职责:负责监督指导事发地区组织受洪涝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组织市级防汛抢险队伍实施抗洪抢险,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抗洪抢险行动;根据各旗县区需求和具体情况,及时派出专家组现场指导;督导各旗县区做好防汛抢险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4.医疗救治及卫生防疫组
组长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
主要职责:负责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抢救和治疗;组织水旱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灾害发生后,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疫情防控和伤员救治;及时向市防指提供灾区疫情防控和伤员救治信息;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5.基础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局,国网赤峰供电公司、中国石油赤峰分公司、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赤峰车务段、中国移动赤峰分公司、中国联通赤峰分公司、赤峰电信赤峰分公司、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赤峰分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冻结与管理工作;负责保障公路、铁路、航空等交通运输通畅;负责保障应急电力、应急用油供应补给;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防汛抗旱通信保障工作;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抢修因灾受损的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6.新闻宣传组
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委网信办、应急管理局,市融媒体中心。
主要职责:组织收集、协调、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抗洪抢险、抗旱救灾过程中的各类综合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舆论引导;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7.后勤保障及善后处置组
组长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国网赤峰供电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外援物资的接收、调配和调运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调运物资、输送抢险人员和群众转移所需交通工具;紧急情况下,组织协调交通、铁路、公路、民航等有关单位组织运力,做好防汛、救灾运输工作;组织灾情核查,及时向市防指提供灾情信息;负责组织、协调水旱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管理、分配中央、自治区和全市及社会各界救助受灾群众的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负责抢险、救灾、水毁工程修复、灾后重建等资金筹措和拨付,负责申请各级防汛、救灾款项工作;负责防汛抢险、救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负责抢险救灾临时用地的保障工作及灾后的土地复垦等工作,完成好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8.安保维护组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赤峰军分区、武警赤峰支队
主要职责: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打击破坏防汛抗旱工作的犯罪活动,参与危险区域、危险场所和警戒区的外围警戒;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市防指前方指导组
当发生较大及以上水旱灾害,市防指视情况设立由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牵头,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相关领域专家为成员的前方指导组,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救灾工作,负责对防汛抗旱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及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有关信息;适时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立即报请市防指及市委、市政府协调处置。
2.4旗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市防指和旗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防汛抗旱工作。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防汛抗旱工作的领导,建立旗县区领导包联苏木乡镇(街道)、苏木乡镇(街道)领导包联嘎查村(社区)、嘎查村(社区)干部包联到户、责任到人的包保责任制。
2.5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1.红山水库防汛抗旱指挥部
红山水库防汛指挥部隶属于市防指,办公室设在红山水库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由红山水库管理中心主任兼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和水库大坝安全监测、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应急预案的制定、防汛会议的组织以及水情、雨情、汛情的收集和分析,向市防指提供决策信息等。同时负责向下游小山水电站、玉瀑水电站、玉名水电站提供水情、雨情和汛情,并指导小山、玉瀑水电站、玉名水电站的防汛工作。
2.三座店水库防汛抗旱指挥部
三座店水库防汛指挥部隶属于市防指,办公室设在三座店水库管护中心,办公室主任由三座店水库管护中心主任兼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和水库大坝安全监测、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应急预案的制定、防汛会议的组织以及水情、雨情、汛情的收集和分析,向市防指提供决策信息等。
3.其他防汛抗旱指挥部
水利、电力、通信、铁路、交通、石油等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企业以及水利工程、在建工程业主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市防指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业、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并根据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密切合作、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3 应急准备
3.1思想准备
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在汛前召开防汛抗旱工作会议,充分宣传动员,通报气象和水情信息;根据汛情、旱情发展变化情况及时组织会商,部署防汛抗旱工作。
3.2压实责任
各旗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在每年汛期前落实本行政区域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并报市防指备案;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时落实水库、堤防、水闸、泵站、水电站、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低洼易涝点等责任人,按管理权限每年汛前报送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本级防指备案。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汛抗旱职责任务的部门单位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明确本部门单位防汛抗旱责任人,每年汛期前公布重点水利工程、主要河流堤防、水库、淤地坝、重点防洪城市、重要防守对象等防汛责任人,并按管理权限于每年汛前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3.3工程准备
水利、农牧、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利设施、交通设施、农牧业设施、避护场所等防御暴雨、洪水、干旱等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能力。
1.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电力、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提高幼儿园、学校、医院、市场、商业中心、居民住房和市政、园林、电力、通信、交通、供水、广播电视、石油、燃气、化工、钢铁、危化品储运等建筑设施及其他公共安全设施设备的抗灾能力。
2.电力主管部门应当从电网规划、工程设计层面提高防洪标准,提升变电站、输配电网防灾能力,划定关键地区和设施,提升电力保障能力。
3.住建、水利、水文、自然资源、农牧业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山洪、地质灾害等高风险区域内居民住宅和其他项目加强监管,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4.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所辖病险工程、设施等的修复和除险加固工作。
3.4预案准备
1.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并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备案。
2.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并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送上级有关部门单位。
3.各级防指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编制本部门单位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4.有防汛抗旱任务的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应当针对当地洪涝干旱特点,制定简便易行、实用管用、面向实战需求的防汛抗旱应急方案预案。苏木乡镇(街道)应急方案预案报旗县区人民政府备案,径送旗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旗县区有关部门。嘎查村(社区)应急方案预案报苏木乡镇(街道)备案。
5.旗县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当对应市级预案组织指挥体系和预案框架内容进一步细化具体措施,根据辖区内洪涝干旱灾害特点,合理确定响应启动条件,落实责任和措施,重点明确风险评估、监测预警、隐患排查、会商研判、应急处置、抢险救援、人员转移、巡查防守、队伍物资调度、信息报送等环节,针对极端暴雨、超标准洪水或罕见干旱等情形,进一步细化应急处置流程,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6.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防汛抗旱应急方案预案重点在责任人落实、预警信息接收反馈、风险隐患排查、联防联控、转移避险、力量组织、应急处置、现场管控、自救互救、信息报送等方面作出具体安排,可采用图表等简易明了的形式,尤其要针对群众转移避险明晰责任,明确转移对象、转移时机、转移路线、避险安置点、转移人员管理等。压实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干部责任,明确灾害应对各项工作谁来做、做什么、怎么做等问题,确保责任有人担、事有人干。
3.5 督导检查
各级防指适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督导检查组,采取实地调研、检查和指导等方式,对辖区内防汛抗旱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1.每年汛期前,各级防指应组织开展本地区防汛抗旱专项检查,各级防指办公室或行业主管部门应派出工作组到相关地区进行督导检查。地方各级防指督导检查方式参照上级防指检查模式结合属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市防指(或市防指办公室)主要对各地区防汛抗旱责任制、应急预案、值班值守、监测预警、物资队伍等落实情况,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情况等进行督导检查。旗县区防指督导检查内容可参照市级防指检查内容结合属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必要时,督导检查组可以列席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急会商会、抢险救灾现场会等,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3.督导检查组及时将督导检查情况和督导意见报送本级防指办公室。各级防指办公室及时将督导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对于需要整改的问题,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要求有关部门单位限期整改。
4.各级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工程设施、物资储备、通信设备设施、应急预案等进行检查,建立风险防控和隐患处置清单,对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报本级防指办公室。
3.6 信息准备
1.各级气象、水利、水文、住建、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本级防指。
2.各级气象、水利、水文、住建、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本级防指。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属地防指应提早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发生洪水时,水利、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为防指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7 避险转移安置准备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坚持“避险为要”的原则,制定应急避险方案,落实应急避难场所,明确避险工作流程、避险路线、集中安置点和各环节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对留守和独居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必须明确安置责任人。
3.8队伍准备
1.防洪工程管理单位抢险力量。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有专(兼)职防洪抢险救援队伍,按规定配备工程抗洪抢险装备器材,承担巡堤查险、设施设备启闭及风险隐患排查处理、险情先期处置等任务。
2.基层防汛抗旱抢险救援力量。苏木乡镇(街道)应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行政村要结合民兵队伍建设,建立民兵应急救援力量。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组建或明确应急抢险救援队伍。
3.旗县区防汛抗旱抢险救援力量。各旗县区组织防汛抗旱突击队伍,制定调度方案,承担辖区抗洪抢险、应急送水和防汛抗旱救灾任务,由各旗县区防指统一指挥调度。
4.消防救援力量。组建市级突击队2支(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支队)。
5.部队防汛突击力量。按照军地协调联动机制,赤峰军分区、武警赤峰支队、武警机动第三支队积极响应防汛抢险救援救灾任务。
6.社会防汛抢险力量。鼓励引导矿山救护队、工程施工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救援队伍积极参加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救灾,由市、旗县区防指统一指挥调度。
7.抗旱服务组织力量。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深入旱情严重的地区,积极为灾区群众解决人畜饮水困难、提供流动灌溉、维修抗旱机具、租赁抗旱设备、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技术咨询、推广抗旱新技术、承担应急供水等。
8.专家力量。在发生水旱灾害时,从国家、自治区、市本级应急专家库选取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队伍,为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3.9 物资准备
1.市、旗县区防指、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水旱灾害威胁的其它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和必要的抗旱物资。
2.全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需要,确定储备防汛和救灾物资的品种和数量,制定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储备计划,做好抢险救援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保养、更新、补充等工作,每年汛前开展物资清查,建立完善物资调运联动机制,提高物资保障能力。市防指办公室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
防汛物资一般包括气垫船、冲锋舟、无人机、橡皮船、救生衣、救生圈、编织袋、块石、铅丝、土工布、照明灯、发电机组、喊话器、救生绳、帐篷、棉被、棉衣、棉大衣、睡袋、雨衣、折叠床、应急包、手电筒、拖车式抽水泵站、应急排水单元以及防汛指挥车、交通保障车、技术保障车、排涝车等。
抗旱物资一般包括水泵、储水罐、喷灌机、净水设备、电缆、打井机、找水物探设备、洗井设备、拉水车等。
3.防汛物资调拨应按照就近调拨原则进行调拨,相关旗县区防指在本级物资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向市防指申请调用自治区级防汛抗旱储备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抗旱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
3.10 资金准备
市财政局配合市应急管理局向自治区财政厅、应急管理厅申请中央财政安排的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补助遭受特大洪涝干旱灾害的旗县区;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根据行业管理要求申请中央、自治区资金,用于防汛抗旱工程及设施的修复和建设;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洪涝灾害工程的修复补助,用于遭受特大干旱灾害地区的应急水源工程、抗旱工程和设施的修复和建设。
3.11 技术准备
水利、气象、住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电力、工信、能源、农牧等部门和供水企业等单位要加强专家力量建设,切实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技术支撑工作。市、旗县区防指要不断完善应急指挥调度系统、水情信息采集和洪水预报系统、旱情监测系统等系统(平台)建设,完善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通信管理部门做好各类防汛抗旱信息共享和安全保障工作,提高灾害信息获取、预报预测、风险评估、应急保障等能力。
4 监测预报与预警
4.1 监测预报
各级防指办公室、防指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汛期应当加强值班值守,适时组织召开防汛抗旱工作会议、会商会议等会议。当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或邻近盟(市)水旱灾害对本市有影响时,相关监测预报单位应当加强监测预报预警,按照分类分级原则积极采取预防预警行动,及时向本级防指办公室提供降雨、洪水、内涝、干旱及其引发的山洪、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1.气象和水文信息
(1)全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应急管理、水利、气象、水文、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进行联合会商和预报,对重大气象、水文形势和重大水旱灾害作出预判评估,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暴雨和洪水灾害时,各旗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通知有关区域防汛组织做好相应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利、水文部门应加密监测时段,及时上报监测结果。雨情、水情应在半小时内报至市防指办公室,为市防指适时启动应急响应、作出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2.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全市各级河道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的旗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市防指办公室报告相关工情和水情。发生重大险情时,应在险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至市防指办公室,有关旗县区防指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第一现场。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出现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遭受破坏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按照预案在第一时间向可能被淹没的有关区域发出预警,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群众的安全转移工作,同时向上级河道管理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
(2)水库工程信息
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进行调度,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工程运行状况。当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时,相关旗县区防指应在半小时内向市防指办公室报告。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按照相关预案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以便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由水库管理单位提前向水库溃坝洪水可能淹没的区域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因灾伤病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信息,以及居民房屋等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水电气设施等方面的损失信息。
(2)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研判灾情和气象趋势,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当立即上报。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水旱灾害信息报送有关制度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4.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牧业生产、城乡生活及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各级防指应当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业旱情和城乡供水等情况。水利、农牧、气象等部门应当加强旱情监测预测,并将干旱情况及时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水旱灾害信息报送有关制度规定及时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当及时加报。
5.城市内涝信息
各级住建或城管部门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建立城市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按照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指令性预警信息,必要时报同级党委和人民政府采取停工、停业、停运、停学等强制管控措施,及时通知或组织低洼地区居民应急避险或避险转移。城镇发生严重内涝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及时将内涝相关信息报送市防指办公室。
4.2 预警分级与发布
预警共划分为暴雨预警、洪水预警、地质灾害预警、城市内涝预警四类,预警级别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典型灾害预警分级标准详见附件1。
暴雨预警由市气象局按程序发布、变更及解除;中小河流、市重点河道、水库洪水、山洪灾害预警由赤峰水文水资源分中心和市水利局按程序发布、变更及解除;地质灾害预警由市自然资源局按程序发布、变更及解除;城市内涝预警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程序发布、变更及解除;干旱预警由市水利局和市气象局分别按程序发布、变更及解除。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将预警信息发送至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洪水预警信息要告知下游地区),并报市防指办公室备案。
各旗县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自主发布、变更及解除预警信息。
4.3预警行动
4.3.1 蓝色、黄色预警行动
当发布暴雨、中小河流洪水、山洪灾害、地质灾害、城镇内涝、干旱蓝色、黄色预警,市防指可在全市或特定区域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市防指适时加密会商,市直各有关部门及时向市防指办公室报送汛情、险情、旱情、预警发布情况及各部门工作动态,市防指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领导班子成员带班值守,相关成员单位进驻市防指办公室,实行24小时联合值守,密切关注水情、汛情、工情、险情和旱情,及时报送动态信息。
2.相关旗县区防指副总指挥在各自指挥位置指挥。各旗县区防指指导相关单位做好重点地区的巡查抢险以及山洪易发区、泥石流易发区、采矿区、低洼地区、危旧房屋的险情处置与群众避险转移和安置准备工作;负责所辖区内矿区、景区、山洪泥石流沟道、地质灾害隐患点人员疏导与管控;采取关闭涉山涉水旅游景区、实施交通管制等临时性措施。苏木乡镇、嘎查村根据防汛预案和上级指令,做好辖区风险区域人员应急撤离、受灾救助等应急准备工作,各基层抢险突击队至少半数以上人员要在岗在位,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3.各级防指利用各类媒体、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等实时播报天气预报、安全提示等信息,适时关注和引导舆情。
4.3.2 橙色预警行动
当发布或变更为暴雨、中小河流洪水、山洪灾害、地质灾害、城市内涝、干旱橙色预警,在执行蓝色、黄色预警行动基础上启动以下响应措施:
1.市防指采取的预警行动
(1)市防指加密会商研判,及时掌握汛情险情及各部门工作动态,加强对各相关防指的指挥调度,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在市防指指挥,相关成员单位进驻市防指办公室,实行24小时联合值守。
(2)市防指办公室密切关注汛情、险情、旱情。
(3)市水利部门、赤峰水文水资源分中心加密重点水库、主要防洪河道的洪水预报、汛情分析研判,提出洪水发展态势与应对措施,根据预案开展洪水调度,河道闸坝全部塌坝运行,持续加大对山洪灾害和河道洪水的监测预警,水利工程抢险队预置力量做好应急抢险准备。
(4)市住建部门加强供水管网、排水管网、燃气管网、热力管网、桥梁、综合管廊等重点基础设施巡查,清理淤积雨水口、雨水管渠,开展地下道路、桥涵等重点区域排涝泵站试运行,对易积水区域提前预置抽排水设施,及时排除地面塌陷、明沟堵塞、管网泄漏等问题,视天气情况提前开启或延迟关闭道路照明,协调指导旗县区住建或城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指导督促各旗县区对辖区内有地下空间的物业服务小区的排水泵站开展试运行,备足备齐防汛沙袋、防水挡板、抽排水设备。组织指导市属在建建筑工地落实度汛措施,确保度汛安全。
(5)市气象部门加密天气预报服务工作,增加临近天气预报频次。
(6)市交通运输部门及时督促相关运营单位调整公交运营计划,必要时增加运力,妥善疏散滞留旅客。
(7)市公安交管部门及时疏导积滞水点交通,必要时采取断路、绕行等管制措施。
(8)市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风险点监测,发现隐患要及时按程序上报,提醒辖区政府做好相关防灾避险工作。
(9)市文化旅游部门视情关闭所管辖景区,疏导游客,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减少户外旅游活动,做好旅行社的管理工作,配合各旗县区防汛指挥部做好民俗户的管理工作。
(10)宣传部门统筹指导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相关单位,加强汛情和应对措施等动态信息的播报,主动引导舆情,加强正面信息的宣传报道。
(11)市工信部门督促指导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基站维护等通信服务保障,协调移动、联通、电信等企业及时通过彩铃、短信等方式发出防汛提示信息。
(12)市供电公司做好机闸、泵站等重点防汛设施及重点部位供电保障工作。机闸、泵站等重点防汛设施及重点部位管辖单位做好内部用电设备设施管理和用电安全保障工作。
(13)赤峰军分区、武警赤峰支队、武警机动第三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支队做好参加防汛抢险的准备。
(14)各社会单位检查本单位排水防涝设施,做好防范和处置工作。
2.旗县区防指采取的预警行动
相关旗县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在指挥位置指挥。各旗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导相关单位做好重点地区的巡查抢险以及山洪易发区、泥石流易发区、采矿区、低洼地区、危旧房屋的险情处置与群众避险转移和安置准备工作。对辖区内景区、山洪泥石流沟道、地质灾害隐患点人员进行疏导与管控;采取关闭涉山涉水旅游景区、实施交通管制等临时性措施。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根据防汛预案和上级指令,做好辖区风险区域人员应急撤离、受灾救助等应急准备工作,各旗县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三级抢险突击队至少半数以上人员要在岗在位,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4.3.3 红色预警行动
当发布或变更为暴雨、中小河流洪水、山洪灾害、地质灾害、城市内涝、干旱红色预警,在执行橙色预警行动基础上启动以下响应措施:
1.市防指采取的预警行动
(1)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防指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紧急部署,要求全市军民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市防指成员单位全力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准备工作,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市防指加密会商研判,及时掌握汛情险情及各部门工作动态,加强对各相关防指的指挥调度,市防指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在市防指指挥,相关成员单位进驻市防指办公室,实行24小时联合值守。
(2)全市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状态,赤峰军分区、武警赤峰支队、武警机动第三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支队根据市防指的指令,机动至抢险救灾位置,各类应急物资保障单位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提供全力保障。
(3)公共广播、电视和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管理单位等及时播发和随时插播有关预警信息、安全提示,各电信运营商协助做好上述相关信息的短信发布工作。
(4)相关旗县区和单位关闭地下商场、地下车库,转移全部财物,车辆尽可能放置到路面较高区域,开放立交桥作为临时停车区域,通知各单位加强防汛应对,开启挡水设施,垒置临时挡水沙袋。
(5)在市委、市政府、大型医院、学校等重要单位,大型变电站、通信枢纽、大型计算中心等重点部位立即预置救援队伍,确保运行安全。
(6)各级党委、政府及时启动停工、停业、停学等强制管控措施,及时通知或组织低洼地区居民应急避险或避险转移。
(7)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调开放三层以上电影院、商场、酒店等作为临时避难场所,方便群众就近避险。
(8)各管理单位关闭沿河湖桥梁(游人桥梁和吊桥等)、栈道、人行步道。
(9)各管理单位关闭全市所有涉水、有土石堆山的公园(游园)和景区。
(10)市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救灾物资调运,组织开展灾情和重特大灾情的会商核定工作,协助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或其设立的自然灾害救助机构做好紧急转移群众的安置和保障工作。
(11)市住建部门采取在建建筑工地停止施工措施。
(12)市文化旅游部门组织关闭所管辖的所有山区景区及非山区景区中的普通涉水类景区,疏导游客,协调相关部门取消一切户外旅游活动。
(13)市公安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维稳工作。
(14)市教育部门做好直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暴雨防范工作,保障在校学生安全,视情采取停课措施,统筹、指导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暴雨防范工作。
(15)赤峰军分区、武警赤峰支队、武警机动第三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支队按照相关要求,分别组织队伍预置到防守部位。
(16)相关单位可暂停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17)各社会单位可视情况安排错峰上下班。
(18)宣传部门组织各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协调新闻单位滚动播报汛情信息。主动引导舆情,加强正面信息的宣传报道。
2.旗县区防指采取的预警行动
相关旗县区防指总指挥或主要领导在各自防汛指挥部指挥,及时迅速落实各项防汛抢险措施,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险情,强制转移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全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分类分级
我市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分为防汛、抗旱2个类别,全市各级指挥部应急响应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一、二、三、四4个级别。
5.2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需要启动应急响应时,一般情况下按照“先下级后上级、先部门后防指”的顺序启动应急响应,紧急情况下也可以同步启动,具体启动程序由各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部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具体规定,市防指应急响应启动程序按照如下原则确定。
市气象、水利、住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预测预警信息,统筹考虑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和防御能力等,及时向市防指办公室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市防指办公室组织会商研判认为有必要启动应急响应时,起草应急响应启动通知,明确应急响应工作要求,及时报送审签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四级应急响应启动通知由市防指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签发,三级应急响应启动通知由市防指办公室主任签发,二级应急响应启动通知由市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分管水利工作副市长)签发,一级应急响应启动通知由市防指总指挥(或委托常务副总指挥)签发。如遇紧急情况,可电话请示后先行启动。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市防指及时调整响应等级。市防指应急响应各类范本详见附件2。
应急响应启动后,由市防指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5.3防汛应急响应
防汛分级启动条件及响应措施,详见附件3。
5.4 抗旱应急响应
抗旱分级启动条件及响应措施,详见附件4。
5.5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根据水旱灾害发展态势,各级防指按程序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者转换应急响应类别。
5.6 应急响应结束
当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市防指办根据市防指会商决定,报请市防指有关领导签发。
6抢险救援
6.1基本要求
坚持属地为主。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旗县区防指负责具体工作落实;
部门协调联动。行业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快速开展应急处置,按照预案抓好落实;
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鼓励社会公众积极有序地参加社会救援队伍,全力保护防洪工程设施,依法参加防汛抗旱工作。
6.2 救援力量
市消防救援支队、森林消防支队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骨干力量,根据市防指的指令,组织、指导两支队伍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实施危险地区群众的疏散转移。
解放军驻赤部队、武警部队、民兵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突击力量,由旗县区级以上指挥部按有关规定申请调用,支援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专业抢险队伍和社会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补充力量,根据险情灾情需要或者市防指的指令,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市抢险救援专家组根据灾害类型从市防汛抗旱专家库及各有关单位中选取并组建,必要时也可聘请外地专家,负责研究、处理灾害发生地抢险救援重大技术问题。
6.3 救援开展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市防指组织、协调市级抢险救援力量和专家组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1.当发生工程出险、人员被困等情况,超出行业主管部门或发生地指挥部的处置能力时;
2.灾害发生旗县区防指向市防指请求支援时;
3.其它需要采取应急抢险救援的情况。
6.4 救援实施
抢险救援实行统一指挥、专业力量和社会力量有序联动的应急救援组织运行模式。
1.抢险救援
当发生工程出险、人员被困等突发情况时,主管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本行业专家和抢险队伍,现场制定工程抢险、人员救援等方案,采取紧急防护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蔓延,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市防指。当超出本行业抢修救援能力或需要协调其它行业进行抢修或救援时,提请市防指组织指挥。
市防指立即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和人员进行会商,根据事态发展和预先制定的抢险救援方案,统筹、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等抢险救援力量,调度各类应急抢险救援物资进行应急抢险救援。
解放军驻赤部队、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等抢险救援力量根据市防指的指令,向灾害发生地调派队伍和装备,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为抢险救援提供物资、资金、车辆、油料、电力、通信、医疗、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市防指视情况组织社会救援队伍,支援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旗县区防指应根据事态发展和市防指的指令,派出当地抢险救援力量,协同参与处置。
市水利局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市自然资源局承担地质灾害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市防指其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本行业内应急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
2.应急支援
当接到灾情发生地旗县区防指支援请求时,市防指应全面了解当地应急抢险救援开展情况,立即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和灾害发生地旗县区防指成员进行会商,分析当前形势和发展态势,有针对性地提出应急支援方案。
根据会商结果,市防指派出督导检查工作组,现场督促、指导灾害发生地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视情况派出专家组,支援当地研究处理抢险救援重大技术问题。
根据市防指的指令,启用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及物资支援当地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尽快帮助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恢复群众生活生产秩序。必要时向灾害发生地增派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及物资。
6.5 情景构建
当发生重大水旱灾害或者由此引发了严重的次生、衍生灾害时,市防指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水旱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不同的灾害类型和出险情况,相关部门负责组建专家组,组织行业专家、技术人员进驻市防指,研究制定抢险方案,提供技术支撑。市防指落实相关重点工作,各相关部门根据市防指的部署负责落实本部门相关工作。
6.5.1防汛典型情景与工作重点
1.水利工程出险
(1)情景描述。洪水造成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垮塌、决口、失稳及其它险情,危及到群众生命财产和重要公共设施安全。
(2)工作重点。视情况启动或者升级应急响应。视情况设立市前方指挥部或者现场联合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前线,市水利局组织行业专家组进驻市防指,做好技术支撑工作,组织专业抢险队伍赶赴现场开展抢险。市应急管理局组织调配抢险物资装备,协调可能受影响的旗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基层组织做好人员转移工作。协调解放军驻赤部队、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协调其他救援队伍参与人员转移救援。组织通信技术力量,采取无人机航拍等方式协助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空中救援、潜水队等力量参与救援。
2.山洪、地质灾害
(1)情景描述。强降雨引发山区溪沟洪水暴涨,或者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冲毁房屋、田地、道路和桥梁,造成大范围人身伤亡或财产严重损失。
(2)工作重点。视情况启动或者升级应急响应。视情况设立市前方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前线,市水利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组织行业专家组进驻市防指办公室,做好技术支撑工作。市气象局、赤峰水文水资源分中心提供发生山洪、地质灾害地区的降水实况和预报。市防指协调可能受影响的旗县区以及基层组织做好人员转移工作,协调解放军驻赤部队、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组织通信技术力量,采取无人机航拍等方式协助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空中救援力量参与。
3.城镇严重内涝
(1)情景描述。城镇发生强降雨或者连续性降水,超过城镇排水能力,致使城市低洼地区积水,地下空间遭淹浸,社会秩序严重受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2)工作重点。视情况启动或者升级应急响应。市防指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助受灾旗县区排涝救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市政排水行业专家组进驻市防指办公室,做好技术支撑工作,调动排水抢险车开展抽排水,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实施交通管制、疏导,协调供电部门及各用电单位加强其产权或管辖范围内供用电设施的安全管理,防止漏电事故,协调冲锋舟、消防救援力量参与人员转移救援。
4.人员受困
(1)情景描述。堤防保护区、泄洪河道、低洼区等危险区人员未及时撤离,遭洪水围困。
(2)工作重点。视情况启动或者升级应急响应。市防指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前线,协调解放军驻赤部队、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派出救援队伍实施救援,协调其他救援队伍参与人员转移救援,督促属地应急部门启用应急避护场所安置受灾群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协调调拨和供应生活必需品及应急物资。
6.5.2抗旱典型情景与工作重点
1.人畜饮水供给困难
(1)情景描述。由于降水量少、水库蓄水不足、地下水位降低,现有调水、工程无法满足区域人畜饮水需要,出现人畜饮水供给困难。
(2)工作重点。视情况启动或者升级应急响应。市水利局、农牧局做好技术支撑工作,调整用水结构,优先保障人畜饮水,组织实施人工降雨,协调上下游水库、水工程和取用水单位优化水资源分配,组织采取打井取水等其它取水方式。市防指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社会力量等开展送水工作,宣传节水知识,呼吁公众节约用水。
2.灌溉用水短缺
(1)情景描述。由于降水量少、江河来水偏枯、水库蓄水不足,灌溉工程供水能力不足,农业灌溉用水短缺,严重影响作物收成。
(2)工作重点。视情况启动或者升级应急响应。市水利局、市农牧局做好技术支撑工作。协调上游水库优化水资源分配。调整水库用水计划,减少发电用水。组织实施人工降雨。宣传节水知识,呼吁公众节约用水。
6.6救援结束
当突发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者人员得以安全解救时,市防指适时结束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7 综合保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1.全市各级指挥部应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雨情、水情、汛情、墒情、灾情、视频监控、应急救援队伍、物资储备、应急行动等防汛抗旱信息共享平台,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值班电话、传真以及相关人员联系方式。
2.按照“安全、统一、高效、共享”的原则,以多运营商公共通信网络为主、卫星通信网络为辅,逐步健全防汛抗旱专用通信网络,构建完善的移动信息化指挥体系。
3.市通信管理部门、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覆盖苏木乡镇(街道)的通信基站和配套设施,并支持通信企业进行建设,配置应急通信设备,保障各级防指通信畅通。通信管理部门做好电信企业间的协调。
4.通信管理部门协调基础电信企业现场部署应急通信车,调用卫星电话等应急通信设备,供受灾通信中断地区抢险救灾使用。紧急情况下,前方指挥部可利用5G对讲机、卫星电话等通讯手段指挥前方抗灾抢险。
7.2 应急物资保障
1.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救助物资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制度。
2.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救助物资可以由政府自行储备,也可以委托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代为储备。
3.各级防指和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当制定抢险救援救助物资储备计划,做好抢险救援救助物资采购、储备、保养、更新、补充等工作,并建立抢险救援救助物资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对接机制。
4.各级防指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依法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
5.各级防指依法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事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单位补办手续。
7.3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抢险队伍分为专业抢险队伍和非专业抢险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驻赤部队和武警部队等抗洪抢险应急专业力量,以及年度重点准备任务部队、部门和地方及中央企业组建的专业抢险队伍,作为常备力量或者突击力量,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非专业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各级防指应当根据灾害种类组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配备抢险救援装备。提请调动解放军驻赤部队、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当结合本部门单位需要,组建或者明确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承担本部门、本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
3.鼓励社会公众参加防汛防旱应急抢险志愿者队伍。
7.4供电保障
1.电力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内的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名录,确保指挥部、机关、医院、学校、通信、石油化工、重要水工程和应急抢险等单位的电力供应,必要时提供临时电力供应。
2.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应当按国家标准或者相关要求配备自备应急电源,满足长时间停电情况下的电力供应需求。
3.供电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抢险队伍,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尽早恢复电力供应。
7.5油料保障
1.石油供应单位应当建立油料预置机制,指定应急保障供油联络人对接用油保障事宜。当应急响应启动或重大灾害气象、水文预警信号发布后,提前向可能受灾地区优先调运油料。
2.抗灾救灾期间,石油供应单位应当设立应急加油通道,对抢险救灾车辆及设备优先安排加油。
3.紧急情况下,石油供应单位应当及时安排运输工具,向急需用油但距加油站较远的受灾地区运送油料。
4.当油料供应不畅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旗县区防指报告,由旗县区防指协调解决。
7.6 供水保障
供水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用水重点保障单位名单目录,优先保障机关、医院、学校、通信、石油化工和应急抢险等单位的用水需求;供水管理部门(供水企业)及时抢修受损的供水设施,提高供水保障能力。
7.7应急避护场所保障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应急避护场所的建设工作。
1.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避护场所的管理工作,设立标志,明确责任人,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城乡应急空间、应急避护场所规划,建立管辖范围内应急避护场所台账,一旦发生灾情立即启用,妥善安置灾民或者需临时接受庇护的群众。
2.应急避护场所可设在选址合理、布点科学、建筑结构安全、满足撤离和疏散条件,同时具备供水、供电、住宿、网络畅通的救助站、敬老院、机关、学校等公共设施内。
3.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应急避护场所的应急管理工作,及时向公众发布辖区内应急避护场所的数量、位置、容量、路线、开放情况等信息。
7.8 抢险救援人员安全防护保障
1.各级防指、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应急抢险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相关专家应当为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安全防护方面的专业技术指导。
7.9社会弱势群体安全防护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困难群众、流浪人员等弱势群体的转移、疏散和妥善安置,并提供必要的社会安全保障。
7.10交通运输保障
1.交通运输部门牵头,组织协调道路运输单位随时待命,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和防汛抢险救灾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必要时,民航和铁路部门(单位)参与。
2.公安部门组织做好防汛抗旱交通组织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7.11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健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做好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所需药品、器械等的应急保障工作。负责组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受灾地区,指导、协助当地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7.12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及交通管制等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7.13 资金保障
应对水旱灾害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及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1.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均应建立防汛抗旱抢险救援资金保障机制,制定抢险救援资金拨付管理机制,统筹开展特大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
2.各级防指及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年度预算,合理安排防汛抗旱相关经费,按规定专款专用。
7.14技术保障
各级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切实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技术支撑工作,水利、气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单位,要及时为前方指挥部提供受灾地点灾情图、地形图、交通图、水系图,必要时通过自治区防指协调国家有关部门提供卫星影像图。
8善后工作
8.1善后处理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水旱灾害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洪涝灾害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按照《赤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
8.2社会捐赠
鼓励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和物资。
应急管理、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社会救济资金和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发放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公布捐赠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8.3 灾害保险
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积极参加农牧业灾害类保险,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减灾保险。
保险公司积极加强与政府合作,按规定开展理赔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巨灾保险的推广运用。
8.4 恢复与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水旱灾害发生地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当地政府要及时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气象、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建设标准。抗旱结束后,应及时拆除河道、渠道临时拦水建筑物,恢复河道、渠道等原有功能。督促各地及时回收临时抗旱机械,加强养护和管理,以备下次干旱时使用。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为受灾旗县区提供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协调周边盟市、组织其它旗县区提供支援。市直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水旱灾害损失情况,出台支持受灾地社会经济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8.5 调查与评估
水旱灾害抢险救援工作完成后,市人民政府组织应急管理、水利、住建、交通运输、农牧、气象等有关部门及专家对灾害防御工作进行调查评估,调查洪涝灾害的发生经过和原因,评估损失,分析原因,查找问题,总结经验,提出防范、治理、改进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调查与评估情况报市委和上级指挥部。
9 附则
9.1宣传培训演练
市防指应当协调新闻媒体单位广泛宣传防汛抗旱知识,提高群众避险、自救能力和防灾减灾意识。
市防指应当定期组织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防洪抢险骨干人员、成员单位技术骨干人员进行培训。市防指成员单位和其他负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市防指成员单位和其他负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地区防汛抗旱态势,组织不同类型、各类抢险救援力量参加的应急演练。
市防指办公室一般每三年组织举行一次多部门联合应急演练。
9.2 责任与奖惩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抢险救援中有立功表现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失职、渎职而贻误抢险时机、阻碍防洪抢险的人员,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 预案编制与解释
本预案由赤峰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并负责解释。
9.4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应急管理局至少每3年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评估,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修订完善和报批备案。
9.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典型灾害预警分级标准.doc
2.市防指应急响应各类范本.doc
3.防汛分级响应条件及响应措施表.doc
4.抗旱分级响应条件及响应措施表.doc
相关解读链接:关于对《赤峰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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