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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内蒙古草之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09-12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 专栏:政策法规

内蒙古草之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有关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的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总局令第34号)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并颁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编号:(蒙)字第661号,有效期:2025年9月5日—2027年9月4日。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的范围为: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经营方式:制作、复制、发行。

三、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核准的制作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制作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视剧、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等广播电视节目,须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制作动画片、电视剧,应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

四、所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严禁以任何方式涂改、租借、转让、出售和伪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等事项发生变更,应报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终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在1周内到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办理注销手续。

五、出口广播电视节目或送广播电视节目到境外参加展示播映活动,应提前上报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此复。

 

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2025年9月5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 202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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