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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峰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赤峰市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31 | 来源: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专栏:政策法规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赤峰市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

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赤峰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应急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1.6 事故分级

1.7 分级应对

1.8 响应分级

2. 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2.1 市级应急领导机构

2.2 现场指挥机构

2.3 旗县区应急指挥机构

3.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 预防

3.2 监测

3.3 预警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分级响应

4.4 指挥协调

4.5 处置措施

4.6 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要点

4.7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4.8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事故调查

5.3 总结评估

5.4 事后恢复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装备保障

6.3 治安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6.5 资金保障

6.6 通信保障

6.7 交通运输保障

6.8 技术保障

6.9 宣传、培训和演练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修订

7.2 预案解释

7.3 预案实施

附件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援程序,明确各部门单位应急救援职责,确保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及时、有序、高效进行,预防和控制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赤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赤峰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环节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超出事发旗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跨旗县区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城镇燃气运营及使用、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危险化学品铁路(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事故的应急救援,不适用本预案。

1.4 应急预案体系

赤峰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市级相关部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化工园区及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组成。

1.5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扎实做好应急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各行业(领域)部门分类管理,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应急、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应急、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应急。各行业(领域)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对应行业领域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加强联防联控,建立健全联动机制。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事故分级负责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当事故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等做好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等工作。

(4)坚持高效有序、综合应对,建立健全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导、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地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快速反应、协调联动机制,科学安全、高效有序应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5)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加强应急管理配套法规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作用,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科技支撑,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法治化、科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

(6)坚持区域协同、联防联控,健全完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相邻旗县区加强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资源共享,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实现危险化学品事故联防联控。

1.6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危险化学品事故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危险化学品生产全事故分级见附件1)。

1.7 分级应对

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市人民政府予以协助,积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立即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供支援。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超出事发旗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跨旗县区的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协调响应支援。

1.8 响应分级

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级政府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Ⅱ、Ⅲ、Ⅳ级四个等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启动Ⅰ级响应;发生重大或者特殊区域、特殊时期比较敏感的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启动Ⅱ级响应;发生较大及超出事发地旗县区处置能力的、或者跨旗县区的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启动Ⅲ级响应;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启动Ⅳ级响应。

Ⅰ、Ⅱ级应急响应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由市应急管理局或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它有关部门决定启动。

2.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2.1市级应急领导机构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市消防救援支队队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牧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市场监管局、能源局、林草局、总工会,武警赤峰支队、消防救援支队,市融媒体中心,市气象局、赤峰金融监管分局,国网赤峰供电公司、赤峰机场公司、赤峰车务段、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赤峰供应站等部门单位。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增加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相关危险化学品企业。

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危险化学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所监管行业领域涉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应设在该部门,办公室主任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市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2.2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救援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可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组成,指挥长由发生事故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或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

现场指挥部全权负责事故现场救援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救援方案,指挥协调应急资源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报告事故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落实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现场指挥部根据救援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环境监测、通讯保障、交通治安、医疗救护、应急保障、宣传报道、善后处置、专家组等应急救援工作组,具体实施事故现场的各项救援工作。各工作组构成及其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消防救援支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承担现场指挥部的综合协调、指令接收转发、信息收集报送、调配应急力量和资源等工作;协调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专家的调集工作;承办现场指挥部各类会议,督促落实现场指挥部议定事项;审核把关信息发布;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文件、影像资料的搜集、整理、保管和归档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消防救援支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泄漏处置、火灾扑救、人员搜救、工程抢险、工程加固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为事故调查收集、保存有关资料。

(3)交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和警戒,维持现场秩序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的应急通行需要;组织协调尽快恢复被毁交通路线。

(4)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调度全市医疗资源,设立临时医疗点,为事故受伤人员、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向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5)环境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牧局,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对涉事区域进行环境监测工作,提出控制污染扩散的建议,防止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

(6)应急保障组:由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国网赤峰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通信、电力的供应和服务,负责群众紧急疏散和安置;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7)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市融媒体中心,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媒体的现场管理,做好事件舆论引导工作,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做好集体采访活动的组织工作;做好境内外媒体沟通协调和组织联络工作;向市应急指挥部和事故相关单位、辖区人民政府通报舆情进展,提出应对建议。

(8)通讯保障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中国移动(联通、电信)赤峰分公司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保障在应急救援期间指挥部与事故现场通讯联络畅通;根据指挥部决定,实现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危险状态警示群呼功能;储备在特定条件下所需通讯设备及技术人员。

(9)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总工会,赤峰金融监管分局等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受灾群众、遇难(失联)人员亲属信息登记、食宿接待和安抚疏导等善后工作;做好遇难者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做好遇难和受灾人员的经济补偿等善后工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10)应急专家组:由市应急指挥部在自治区、赤峰市相关领域专家库中抽调相关专业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对事故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等提出建议,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2.3旗县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预案相应成立应急指挥机构,构建应急组织体系,明确各部门单位应急职责。

3.预防、监测与预警

3.1预防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成立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单位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应急物资配备等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科学规划化工园区(集中区)内危险化学品单位布局,最大程度避免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多米诺效应”。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着力化解存量风险,落实管控措施,强化化工园区(集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重大危险源监控能力等建设,推进应急救援能力提升。

旗县区人民政府及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3.2监测

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本行业危险化学品单位普查、登记、评估等管理制度和监测制度,完善监测信息系统建设,配备专业监测人员,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监测,对重大危险源和风险点位实施全天候监测,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持续进行跟踪。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掌握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种类、理化性质、危害程度和急救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监测系统并提供监测数据,组建应急处置队伍,按规定配备物资装备,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涉及央企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在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的同时,应当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3.3预警

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承担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发布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制度,规范预警信息采集、审核和签发流程,并对预警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1)预警级别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预计可能发生的事故等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二、三、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红色预警(一级):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二级):预计可能发生重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三级):预计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四级):预计可能发生一般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2)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建议或强制性防范措施以及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方式主要包括: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

各级主管部门根据监测信息的分析情况,做好对危险化学品事故产生的原因、不利因素及发展趋势的预判和把握,核实后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报送。市本级达到红色、橙色预警级别时,由市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达到黄色和蓝色预警级别时,由市应急管理局及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布预警信息,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当危险化学品事故扩大或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将要升级,预计现场应急救援力量无法有效消除事故险情时,发布单位应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加强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的监测预警,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组织应急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市政府及其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不限于)下列措施:

①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根据事故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相应防范应对措施。

②值班值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确保通信畅通。

③防范处置。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和道路。

④应急准备。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应急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响应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等。

⑤舆论引导。随时掌握并报告发布事态进展情况,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会商评估,视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及时报告、通报、发布有关情况,有事实证明事故不可能发生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县级及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第一时间逐级报送至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报送。

信息初报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类别、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和损害程度的初步估计、现场救援情况、事故已采取的措施等。

当情况发生变化时,须及时进行信息续报。信息续报的内容包括: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故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危险化学品事故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涉外机构通报。

4.2先期处置

4.2.1 事发单位应急处置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采取(不限于)下列应急救援措施: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4.2.2 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

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核实事故基本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立即采取(不限于)下列应急救援措施:

(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依法征用调用应急资源;

(5)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6)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4.3 分级响应

4.3.1 Ⅳ级响应程序

Ⅳ级响应由市应急管理局或发生事故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决定启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率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及应急救援专家组赶赴现场协调、指导事故救援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

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及时收集事故信息,评估事态发展,组织专家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在事故发生地设置警戒线、维护好社会治安,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现场出现人员伤亡的,协调组织医疗救治;及时、准确统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市应急指挥部对事故应急处置予以指导协调。

4.3.2 Ⅲ级响应程序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应对,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先期处置。发生事故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核实掌握事故及救援情况,及时组织评估和确认,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迅速进入战时状态,重点做好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1)应急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率领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应急救援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挥调度救援力量参加救援工作;

(3)成立现场指挥部,接管指挥权,分析研判事故现状及发展态势,研究制定现场救援方案,指挥各工作组有序开展救援行动;

(4)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单位积极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控制事故扩大趋势,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为救援工作创造条件;

(5)加强事故区域环境监测监控和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组织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6)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救援需要,协调增调救援力量;

(7)组织展开人员核查、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工作;

(8)做好交通、医疗卫生、通信、气象、供电、供水、生活等应急保障工作;

(9)及时、统一发布事故及救援等信息,积极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10)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及市委、政府救援工作要求,并及时向救援现场传达;

(11)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做好升级应急响应准备,一旦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应及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援。

4.3.3 Ⅰ级、Ⅱ级响应程序

Ⅰ、Ⅱ级应急响应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先期应对。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予以协助和配合。

Ⅰ、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总指挥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跨地区协调专业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进行支援;接收和分配救援物资,组织社会救援,分配搜救任务;对危险区域内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等临时保护措施,防止二次事故和次生灾害。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随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及其它相关部门报告事故信息。市人民政府将事故信息及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跨领域、跨地区、影响严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事发地旗县区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通报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实行区域联动。

4.4指挥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前述分级响应原则,统一组织指挥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只要上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下级政府必须首先启动应急响应。上级政府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政府指挥机构应移交指挥权,按照上级政府指挥部要求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超出事发地旗县区应急处置能力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人民政府请求或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提升至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武警赤峰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组织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4.5处置措施

在认真听取应急救援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各级应急指挥部可采取(不限于)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制定方案。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型,收集现场信息,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2)调配应急力量和资源。调集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应急处置专家。

(3)搜救、疏散人员。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开展人员搜救工作,疏散、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受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4)抢险救援。组织开展事故处置、工程抢险、道路交通设施抢修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5)现场管制。划定警戒区域,在警戒区域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将警戒区域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控制、记录进入事故救援核心区的人员。

(6)医疗救护。调度医疗队伍,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事故受伤人员、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向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7)环境监测。开展事故现场及周边可能受影响区域的环境监测,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预测事故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采取控制污染扩散的措施,提出现场救援工作建议。

(8)现场安全防护。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事故类别及应急人员职责,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危险区域的人员应配备基本个人防护装备;消防、救援和侦检等进入危险区域的人员应配备隔离密闭防毒面罩、适用的化学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防护装备。

(9)后勤保障。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4.6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要点

4.6.1 火灾爆炸事故处置要点

(1)现场侦查。在充分做好个人防护的基础上,对现场被困人员情况,以及着火部位、蔓延方向、火势范围、毗邻威胁程度、生产装置、控制路线、建(构)筑物损坏程度、现场及周边污染情况等进行初步侦查。

(2)实施警戒。根据侦查结果研判火灾爆炸发生位置、危险化学品性质,以及火势扩大或二次爆炸的可能性,综合考虑事故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及可能对周边的影响,确定警戒范围。将警戒范围划分为重危区、中危区、轻危区和安全区,并设立警戒标志,在安全区外视情况设立隔离带。对警戒区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警戒区内实施停电、停火措施,并立即将警戒区内无关人员有序疏散至安全区域。

(3)制定救援方案。现场指挥部根据燃烧范围、燃烧物品、周围物品危险性及火势蔓延途径等影响因素,选取合适的灭火剂和灭火方式,制定救援方案。

(4)实施救援。在做好充分的救援准备及安全防护后,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救援。搜救受伤及被困人员,采取正确的救助方式,将所有遇险人员转移至上风或侧上风方向空气无污染地区,对救出的中毒窒息人员、高温液体烫伤人员、化学烧伤人员等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现场急救,伤情较重者及时送往医疗急救机构进行救治。制止泄漏,切断泄漏源,当不能有效堵漏时,可采取倒罐输转、放空点燃、惰性气体置换等方式进行泄漏处理。根据需要采取转移可燃物料、切断与装置及管线设施的连通等措施,利用消防水炮或消防水栓对着火罐、设备进行冷却。对周围受火灾威胁设施及时采取冷却、退料、泄压,采用沙袋或其他材料筑堤拦截飘散流淌的易燃液体或挖沟导流将物料导向安全地点,采用毛毡、沙袋等堵住下水井、窖井口等保护措施,防止火焰蔓延并对火场进行控制,当达到灭火条件时实施灭火作业。

(5)现场监测。实时监测事故现场气象扩散和易燃易爆气体浓度,监测泄漏物质和消防废水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根据现场气体浓度及爆炸源的情况确定是否有二次爆炸的危险,确定应当采取的处置措施。

(6)火灾扑救过程中,现场指挥部根据危险区的危害因素和火灾发展趋势进行动态评估,及时提出灭火指导意见,调整救援方案,并将现场救援情况及时报自治区指挥部。

4.6.2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泄漏处置要点

(1)现场侦查。在充分做好个人防护的基础上,对现场被困人员情况,以及容器储量、泄漏量、泄漏部位、形式,设施、建(构)筑物险情及可能引发爆炸燃烧的各种危险源、现场及周边污染情况等进行初步侦查。

(2)实施警戒。根据侦查结果研判泄漏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及性质、泄漏源的位置及气象情况,确定警戒范围,将警戒范围划分为重危区、中危区、轻危区和安全区,并设立警戒标志,在安全区外视情况设立隔离带。对警戒区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警戒区内实施停电、停火措施,消除可能引发火灾和爆炸的火源,并立即将警戒区内无关人员有序疏散至安全区域。

(3)制定救援方案。现场指挥部根据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周围区域重大危险源的分布以及预测的事故现场泄漏扩散趋势等情况,确定主要的控制措施(如筑堤导流、堵漏、倒罐转移等),制定救援方案。

(4)实施救援。根据救援方案,在充分做好救援准备及个人防护的基础上,进入事故现场。搜救受伤及被困人员,采取正确的救助方式,将所有遇险人员移至上风或侧上风方向空气无污染地区,对救出的中毒窒息人员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现场急救,伤情较重者及时送往医疗急救部门救治。根据现场泄漏情况,采取关阀断料、开阀导流、排料泄压、火炬放空、倒罐转移、应急堵漏、冷却防爆、注水排险、喷雾稀释、引火点燃等措施控制泄漏源,防止泄漏物进入下水道、地下室或受限空间。稀释泄漏物浓度,拦截、导流和蓄积泄漏物,防止泄漏物向重要目标或环境敏感区扩散。贮罐区发生液体泄漏时,及时关闭雨水阀,防止物料外流。

(5)泄漏物清理。当存在大量残液时,用防爆泵抽吸或使用无火花器具收集,集中处理;少量残液用稀释、吸附、固化、中和等方法处理。

(6)现场监测。加强对现场水质、大气、土壤、气象信息的监测,并采取措施防止泄漏物质进一步对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造成二次污染。

(7)现场指挥部根据危险区的危害因素和泄漏物质浓度扩散趋势进行动态评估,及时提出指导意见,调整救援方案,并将现场救援情况及时报送自治区指挥部。

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置,综合参照上述现场处置要点,及时、科学、有效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4.7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1)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由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负责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全事故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上级政府及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发布。

(2)一般、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简要信息应在事发5小时内对外发布,详细信息应在事发后24小时内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对外发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等发布,具体发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网络媒体、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批准,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事故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生产安全事故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6)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市或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市人民政府依法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新闻媒体公布紧急状态的决定,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

4.8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伤亡人员得到救治,失踪人员得到确认,经专家会商,确认相关危险因素消除,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市应急指挥部主导,市有关部门、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事发单位予以配合。

市有关部门、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应依法做好遇难者及其家属的抚慰安置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对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抚慰和抚恤,做好事故死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督促辖区内保险公司积极做好理赔服务工作;及时归还调用和征用的物资,物资被损坏、灭失、消耗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及疫情防治,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自治区、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市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予以协助、配合;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市有关部门给予指导。

5.3总结评估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5.4事后恢复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受事故影响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订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城市运行、生产经营等基础设施。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由市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力量组成。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需掌握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并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准备情况。

6.2物资装备保障

市及旗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不同行业、领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种类、风险和特点,结合应急队伍能力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设备及物资等,做好维护和管理,并及时更新和补充,充分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超出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报请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支援。

各专业救援队伍和从业单位根据实际需求,配备必要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器材,建立维护、保养、调用等制度。

6.3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调度辖区警力及时赶往事故现场维持治安,并服从各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6.4医疗卫生保障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信息。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救护队伍,配备相应的医疗物资和人员,提高应急救治能力。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类型,调集足够的医护人员和医疗设备、药品进入救援现场,随时准备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有关区域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6.5资金保障

市级人民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6通信保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融媒体中心负责建立应急通信、广播保障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于公用通信网的应急通信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通信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公用通信网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6.7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通行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和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依托解放军、武警部队、水上搜救、民航等水陆空资源,健全水陆空紧急运输服务队伍体系。

6.8技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信息数据库,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关机构等开展研究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9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

市、旗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

7.预案管理

7.1预案修订

本预案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在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出现问题等情况,需要做出调整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适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赤峰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2. 市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1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说明:上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附件2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机构

应急职责

总指挥

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生产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全市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掌握事态发展,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决定启动和终止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设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总指挥,必要时协调驻赤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承担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制定、修订监管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协调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参加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行动;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重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旗(县、区)人民政府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副总指挥

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市消防救援支队队长

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

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等工作;负责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负责记者在事故现场的采访管理和服务。

市委网信办

负责事故网络與情的监测、引导和应对处置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

负责市救援物资储备规划,组织实施市级救援物资的收储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救援物资动用计划和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市教育局

负责组织协调中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负责组织、协调工业应急物资的生产征购;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的无线电频率协调保障工作。

指挥、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为事故应急救援做好公众通信网的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工作。

市公安局

负责组织协调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公共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在其他危险化学品事故中,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

市民政局

负责事故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和受事故影响群众的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

按照规定落实政府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有关部门和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经费,为应对事故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指导监督与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政策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组织实施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伤残等级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

负责组织协调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和卫星综合定位基准服务,提供事发区域地图资料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空间定位技术、移动端导舟和电子地图服务,提供各类遥感和无人机影像监测数据等服务;负责做好事发地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和评估。

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在其他危险化学品事故中,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和环境损害评估工作,组织制定环境应急处置方案,参与事故调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协调和指导恢复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市政照明等公用设施运行,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运输环节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水利局

负责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水资源调配;做好事发地附近涉及水库、水源地、河道等重大水利设施风险评估和预警。

市农牧局

负责组织协调农药生产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商务局

协助做好加油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保障事故处置过程中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市卫生健康委

负责组织协调医院和所属企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导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负责卫生防疫工作,并为地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市应急管理局

承担监管领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环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及职责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存储和使用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综合协调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存储、使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物资、装备的调配,依法指导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市国资委

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协调所监管企业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组织协调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事故特种设备方面的应急救援工作;在其他危险化学品事故中,负责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技术支持和保障,提供抢救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信息,监督抢救伤员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市能源局

负责组织协调市内油气长输管道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做好事发地附近油气长输管道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

市林草局

负责指导事故区域内树木处置工作;做好事发地附近林场、草原及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等风险评估和预警。

市总工会

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调查和善后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武警赤峰支队

会同公安机关担负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安全警戒,维护社会秩序。必要时,在市委和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参加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

市消防救援支队

组织做好事故的火灾扑救和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实施危险化学品处置、火灾扑救、人员搜救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市融媒体中心

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工作的宣传报道,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向社会播报市指挥部或有关部门发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信息。

市气象局

负责天气监测、预报、预测,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的事故灾害调查、评估及气象分析等工作。

赤峰金融监管分局

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对发生事故的参保单位及个人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国网赤峰供电公司

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赤峰机场公司

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空运和物资、器械的空投保障。

赤峰车务段

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铁路运输保障。

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赤峰供应站

负责组织协调民航所属油库有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赤峰市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应急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1.6 事故分级

1.7 分级应对

1.8 响应分级

2.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2.1 市级应急领导机构

2.2 现场指挥机构

2.3 旗县区应急指挥机构

3.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4.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分级响应

4.4 指挥协调

4.5 处置措施

4.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4.7 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评估

5.3 事后恢复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装备保障

6.3 治安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6.5 资金保障

6.6 通信保障

6.7 交通运输保障

7.附 则

7.1 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预案修订

7.3 预案解释

7.4 预案的实施

附件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全市冶金等工贸行业(包括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下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援程序,明确各部门单位应急救援职责,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赤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赤峰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冶金等工贸行业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超出事发旗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跨旗县区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1.4 应急预案体系

赤峰市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市相关部门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冶金等工贸行业从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组成。

1.5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把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预防为主、平战结合,依法依规、科学施救”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6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分级见附件1)。

1.7 分级应对

特别重大、重大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市人民政府予以协助,并积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较大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立即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供支援。

一般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超出事发旗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跨旗县区的一般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协调响应支援。

1.8 响应分级

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级政府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Ⅱ、Ⅲ、Ⅳ级四个等级。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Ⅰ级响应;发生重大或者特殊区域、特殊时期比较敏感的较大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Ⅱ级响应;发生较大及超出事发地旗县区处置能力的、或者跨旗县区的一般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Ⅲ级响应;发生一般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Ⅳ级响应。

Ⅰ、Ⅱ级应急响应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由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启动。

2.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2.1市级应急领导机构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市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武警赤峰支队、消防救援支队,市融媒体中心,市气象局、赤峰金融监管分局、烟草专卖局、国网赤峰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增加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相关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赤峰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市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2.2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救援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可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各应急工作组长组成,指挥长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

现场指挥部全权负责事故现场救援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救援方案,指挥协调应急资源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报告事故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落实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救援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技术专家组、医疗救护组、社会稳定组、宣传报道组、应急保障组、善后工作组8个工作组,具体实施事故现场的各项救援工作。各工作组构成及其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

组 长: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旗县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单位。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报送事故情况和救援动态信息,承办文秘、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办各组工作落实;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抢险救援组

组长: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消防救援支队、武警赤峰支队,事发地旗县区相关部门单位。

主要职责:掌握事故动态,参与救援方案制定;调集专业应急队伍、装备和物资;组织事故调查、抢险救援,控制危险源。

(3)技术专家组

组长:市应急管理局指定相关领域专家。

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由相关领域专家和专业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研判事故情况,协助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研究论证救援技术措施,为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救援方案制定,提出防范事故扩大措施建议。

(4)医疗救护组

组长: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卫生健康委,事发地旗县区相关部门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伤员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调配市级医疗资源指导援助,开展现场卫生防疫。

(5)社会稳定组

组长:市公安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武警赤峰支队,旗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及周边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秩序,开展人员核查和遇难人员身份识别工作。

(6)宣传报道组

组长:市委宣传部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网信办,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宣传部门。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新闻发布、新闻报道,舆情处置引导。

(7)应急保障组

组长: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气象局,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交通运输、通信、电力、后勤服务等保障工作,开展气象监测预报,对事故现场环境进行监测。 ?

(8)善后工作组。

组 长: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

成员单位: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

主要职责:做好家属安抚、伤亡赔偿补偿等救助工作,恢复重建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善后事宜。

2.3旗县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预案相应成立应急指挥机构,构建应急组织体系,明确各部门单位应急职责。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的特点,充分运用安全监管执法系统等信息化手段,结合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检查执法、企业报送的安全风险管控情况,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安全风险状况的监测,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重点监控。同时,与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及共享机制。

3.2预警

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行政区域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承担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发布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制度,规范预警信息采集、审核和签发流程,并对预警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1)预警级别

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事故等级,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识。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或引发次生、衍生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事故;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和更大经济损失。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事故;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蓝色预警:有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事故;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人员伤亡。

(2)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建议或强制性防范措施以及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方式主要包括: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监测信息的分析情况,做好对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产生的原因、不利因素及发展趋势的预判和把握,核实后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报送。市本级达到红色、橙色预警级别时,由市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达到黄色和蓝色预警级别时,由市应急管理局发布预警信息,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当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扩大或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将要升级,预计现场应急救援力量无法有效消除事故险情时,发布单位应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3)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涉及冶金等工贸行业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加强重大安全隐患的监测预警,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组织应急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不限于)下列措施:

①组织专家赴现场对事态发展进行研判,提出现场处置决策建议。

②组织各专业救援队伍或救援专家进入待命状态。

③核实相关应急救援物资、装备,随时投入使用;加强对预警区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重要设施的安全保卫。

④确保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做好预测受影响区域的人员、财产疏散转移的准备工作。

⑤随时关闭或限制使用可能受到影响的公共场所和设施设备,以及采取其他应当采取防范和保护的措施。

(4)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会商评估,视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及时报告、通报、发布有关情况,有事实证明事故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

4.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县级及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第一时间逐级报送至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报送。

信息初报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类别、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和损害程度的初步估计、现场救援情况、事故已采取的措施等。

当情况发生变化时,须及时进行信息续报。信息续报的内容包括: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故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涉外机构通报。

4.2 先期处置

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采取(不限于)下列应急救援措施: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核实事故基本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立即采取(不限于)下列应急救援措施:

(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依法征用调用应急资源;

(5)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6)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4.3 分级响应

4.3.1 Ⅳ级应急响应

Ⅳ级响应由市应急管理部门决定启动,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或委托分管副局长)率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及应急救援专家赶赴事发旗县区协调、指导事故救援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

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及时收集事故信息,评估事态发展,组织专家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在事故发生地设置警戒线、维护好社会治安,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现场出现人员伤亡的,协调组织医疗救治;及时、准确、统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市应急指挥部对事故应急处置予以指导协调。

4.3.2 Ⅲ级应急响应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应对,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先期处置。市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核实掌握事故及救援情况,及时组织评估和确认,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迅速进入战时状态,重点做好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1)应急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率领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应急救援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挥调度救援力量参加救援工作。

(3)成立现场指挥部,接管现场指挥权,分析研判事故现状及发展态势,研究制定现场救援方案,指挥各工作组有序开展救援行动。

(4)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单位积极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控制事故扩大趋势,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为救援工作创造条件。

(5)加强事故区域环境监测监控和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组织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6)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救援需要,协调增调救援力量。

(7)组织展开人员核查、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工作。

(8)做好交通、医疗卫生、通信、气象、供电、供水、生活等应急保障工作。

(9)及时、统一发布事故及救援等信息,积极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10)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及市委、市政府救援工作要求,并及时向救援现场传达。

(11)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做好升级应急响应准备,一旦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应及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援。

4.3.3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Ⅰ、Ⅱ级应急响应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先期应对。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予以协助和配合。

Ⅰ、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总指挥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跨地区协调专业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进行支援;接收和分配救援物资,组织社会救援,分配搜救任务;对危险区域内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等临时保护措施,防止二次事故和次生灾害。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随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及其它相关部门报告事故信息。市人民政府将事故信息及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生跨地区、影响严重的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旗县区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通报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实行区域联动。

4.4指挥协调

各级政府按照前述分级响应原则,统一组织指挥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只要上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下级政府必须首先启动应急响应。上级政府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政府指挥机构应移交指挥权,按照上级政府指挥部要求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超出事发地旗县区应急处置能力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请求或者应对工作需要,将指挥权提升至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武警赤峰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组织参与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4.5处置措施

在认真听取应急救援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各级应急指挥部可(不限于)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制定方案。根据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类型,收集现场信息,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2)调配应急力量和资源。调集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应急处置专家。

(3)搜救、疏散人员。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开展人员搜救工作,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受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4)抢险救援。组织开展事故处置、工程抢险、道路交通设施抢修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5)现场管制。划定警戒区域,在警戒区域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将警戒区域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控制、记录进入事故救援核心区的人员。

(6)医疗救护。调度医疗队伍,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事故受伤人员、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向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7)环境监测。开展事故现场及周边可能受影响区域的环境监测,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预测事故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采取控制污染扩散的措施,提出现场救援工作建议。

(8)现场安全防护。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危险区域的人员应配备基本个人防护装备;消防、救援和侦检等进入危险区域的人员应配备隔离密闭防毒面罩、适用的化学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防护装备。

(9)后勤保障。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4.6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1)一般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由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负责较大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重大、特别重大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或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发布。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等发布,具体发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网络媒体、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4)未经批准,参与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事故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生产安全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7响应结束

现场应急救援结束,被困人员全部获救,遇难人员全部找到,失踪人员无生还希望,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受灾群众得到妥善安置,现场生态环境符合相关要求,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隐患全部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报送应急指挥部批准,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现场指挥长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事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予以配合。依法做好遇难者及其家属的抚慰安置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对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给予及时抚慰和抚恤,做好事故死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督促辖区内保险公司积极做好理赔服务工作;及时归还调用和征用的物资,物资被损坏、灭失、消耗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及疫情防治,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应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由自治区、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市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发生较大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予以协助、配合;发生一般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市有关部门给予指导。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提级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5.3事后恢复

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受事故影响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订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城市运行、生产经营等基础设施。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全市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由市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力量组成。

冶金等工贸行业从业单位应当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需掌握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并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准备情况。

6.2 物资装备保障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不同行业、区域的工贸行业事故种类、风险和特点,结合应急队伍能力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设备及物资等,做好维护和管理,并及时更新和补充;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支援。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工贸行业从业单位根据实际需求,配备必要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6.3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调度辖区警力及时赶往事故现场维持治安,并服从各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6.4 医疗卫生保障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信息。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救护队伍,配备相应的医疗物资和人员,提高应急救治能力。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类型,调集足够的医护人员和医疗设备、药品进入救援现场,随时准备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有关区域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6.5 资金保障

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资金准备。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及时落实各类应急费用,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并督促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6.6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融媒体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应急通信、广播保障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于公用通信网的应急通信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通信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公用通信网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6.7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通行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和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

7.附则

7.1 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宣传,并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同时,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符合修订情形的及时组织修订。

市、旗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7.2预案修订

本预案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在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出现问题等情况,需要做出调整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适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赤峰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2. 市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1

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说明:上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附件2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机构

应急职责

总指挥

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生产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全市较大及以上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掌握事态发展,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决定启动和终止较大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设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总指挥,必要时协调驻赤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承担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制定、修订监管行业领域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协调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参加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行动;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重大及以上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旗县区人民政府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副总指挥

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

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做好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等工作;负责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负责记者在事故现场的采访管理和服务。

市应急管理局

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抢险救援的各项工作;承担冶金等工贸行业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传下达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

市发展改革委

负责市救援物资储备规划,组织实施市级救援物资的收储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救援物资动用计划和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负责组织、协调工业应急物资的生产征购;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的无线电频率协调保障工作。

指挥、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事故应急救援做好公众通信网的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工作。

市公安局

负责组织和指导属地公安机关维护事故现场及周边治安、道路交通秩序。

市民政局

负责组织和指导属地民政部门做好事故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和受事故影响群众的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

按照规定落实政府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有关部门和单位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经费,为应对事故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指导监督与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政策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组织实施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伤残等级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

负责发布事故发生区域地质灾害风险预警,为事故现场发生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提供相关技术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污染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对事故现场环境实时监测。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组织协调交通运力,做好救援物资的运输工作;保障救援期间救援车辆的通行。

市商务局

组织保障事故处置过程中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市卫生健康委

负责组织督导事发地卫生健康部门,协调调派专家团队,开展事故伤病员救治和相关人员医疗卫生保障;负责事发地疫情防控工作。

市国资委

参与所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组织协调与冶金等工贸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特种设备方面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总工会

参与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调查和善后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武警赤峰支队

负责组织协调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现场及周边治安、警戒。

市消防救援支队

参加事故现场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

市融媒体中心

负责对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的宣传报道,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向社会播报市指挥部或有关部门发出的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市气象局

负责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监测、气象预报保障、发布气象风险预警。

赤峰金融监管分局

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对发生事故的参保单位及个人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市烟草专卖局

负责烟叶基础设施建设、烟叶收购调拨经营、卷烟营销网络建设和物流配送中心项目建设过程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相关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

国网赤峰供电公司

负责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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